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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6-04-23 16: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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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

关于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赣发改价管规〔2026〕19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托育服务收费行为,提升服务可及性,减轻人民群众的托育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有关规定,经商省教育厅,现就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具体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名单由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发布并定期更新,具体认定发布操作办法由省卫生健康部门另行制定。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二、收费管理权限


普惠托育服务收费全省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经省政府同意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三、实行收费分类管理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之外,在家长自愿前提下,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托育服务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他服务费收费标准,伙食费由托育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合理确定,材料费等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由卫生健康部门引导服务机构与政府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


(三)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相关收费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分别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收费标准可结合托育服务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且不得高于本行政区域同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最高收费标准。


(四)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决定。


四、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和方法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托育服务收费项目,各地要履行成本调查等定价程序,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服务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城乡差别、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市场供求、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普惠托育服务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已公布托育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的,可区分托育机构等级和成本情况分别制定保育费标准。


保育费标准可区分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型,按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计时托等类型制定。各类型托育服务机构半日托(托育服务时间少于4小时)收费不得超过本机构全日托基本服务费日均标准的70%(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日均标准);计时托收费每小时不超过本机构全日托基本服务费日均标准的30%(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日均标准)。


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的确定,可参照上述原则和方法。


五、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一)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内容。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要将本地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收退费管理。相关费用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婴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预收。相关费用清退的方式、途径和时限等应由婴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一是基本服务费收退。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其中,降低收费标准的,在托婴幼儿按照新标准、执行时间等要求收取。插班生保育费、住宿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保育费、住宿费清退管理可参照我省幼儿园保教费相关退费规定执行。保育费与保教费不得叠加重复收取。教育系统内开展托育服务的公办机构收费,原则上通过“教育缴费云平台”收缴。二是伙食费(含餐点)、其他服务费收退。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建账、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


具体收费方式和退费细则,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制定。


六、完善评估调整机制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和教育等部门加强托育服务价格监测,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动态以及人力、房租等重要成本变化趋势等情况。强化收费政策动态评估,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七、强化组织实施


各地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和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工作,将完善收费政策与扩大托育服务供给、提升托育服务质量有机结合,积极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托育服务成本分担机制,严格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相关规定,不断加大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力度。


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各设区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按标准组织本辖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并加强监管。


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资质进行评估审核,加强日常管理,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备案和业务指导工作。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加强托育服务收费政策宣传解读和预期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进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6年4月27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文件关于托育服务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国家及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

       2026年3月24日

来源:江西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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