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为支持我区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增强普惠托育服务可及性,规范托育服务收费行为,减轻人民群众的托育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完善我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
本通知所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由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发布并定期更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二、明确收费管理方式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保育费是指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为婴幼儿提供托育照护服务和早期发展指导服务收取的费用。住宿费是指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为婴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其他服务费是指在基本服务费外,为婴幼儿提供、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为婴幼儿提供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婴幼儿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为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代收代付的费用。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据服务成本,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制定辖区内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具体由设区市卫生健康部门提出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的意见,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履行定调价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延时托管服务的,延时托管服务费收费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服务成本制定,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参照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管理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辖区内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具体由各设区市卫生健康部门提出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的意见,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履行定调价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按照我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执行。
(四)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依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其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自主制定,但应严格遵守明码标价规定,不得进行价格欺诈,不得与基本服务费强制捆绑收取。
三、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保育费可按托管时间区分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全日托的服务时长一般不少于8个小时,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可参照全日托合理折算确定收费标准。全日托保育费标准可按照乳儿班(0-1岁)、托小班(1-2岁)、托大班(2-3岁)、混合班等班型科学合理制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要履行成本调查等程序,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服务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收入水平、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已公布托育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的,可根据服务机构等级和成本情况分别制定。
四、规范收费行为
(一)建立目录清单制度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制定全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在全区收费项目清单范围内,确定本辖区收费项目清单。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根据经营状况,在设区市公布的收费项目清单范围内,确定本机构收费项目清单,并以显著方式向社会公布,可以选择采用招生简章、机构公众号、电子查询系统、标价牌、价目表(册)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含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优惠减免措施、收(退)费办法、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婴幼儿家长和社会监督,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各设区市卫生健康部门要将本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二)明确收(退)费规则
1.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
收费规则。基本服务费收费规则:全日托、半日托按学月、季度或学期收取,计时托按小时计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临时托按日或次收取。其他服务费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原则,不得与基本服务费捆绑收取。
退费规则。基本服务费退费:婴幼儿在托天数不超过当月7个工作日(含7个工作日)的,按70%退还缴纳的当月基本服务费;在托天数为8-15个工作日(含15个工作日)的,按40%退还缴纳的当月基本服务费;在托天数为15个工作日以上的,不退还缴纳的当月基本服务费。
延时托管服务费退费:按月收取,实际托管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天数(含一半)的,按50%计退延时托管服务费;当月实际托管天数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天数的,不计退当月延时托管服务费。
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退费:由托育服务机构遵循公平合理、据实收取的原则,扣除实际消费金额后退还剩余金额。
2.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的收费和退费规则按照我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完善收费政策评估优化机制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按职责加强托育服务价格监测,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强化收费政策评估,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评估调整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部门。
六、强化组织实施
(一)严格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部门根据财政投入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区困难群众托育收费减免政策,严格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相关规定。
(二)统筹协调、压实责任。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压实责任,将完善收费政策与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托育服务成本分担机制。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具体政策,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收费政策制定的相关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审核认定、动态管理和业务指导;教育部门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资质进行评估审核;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做好相关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及时制定出台政策。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和本通知要求,形成工作合力,按规定程序及时制定收费政策,原则上各地要于2026年底前出台辖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政策。在出台政策时,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解释,同步加强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政策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文件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项目清单